石家庄市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截图
根据《石家庄市房地产市场销售监管办法》的通知,监管范围包括长安区、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高新区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销售情况(含中介代理销售)及销售场所(含咨询中心、接待中心、展示中心等)的设立情况。各辖区政府、街道办负责本辖区房地产项目销售的日常监管,建立区、办事处两级分包责任制。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发布的墙体、围挡、传单等违法广告,由辖区政府依法取缔或强制拆除。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设立销售场所的,由辖区政府予以关闭。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销售场所等建筑物,由辖区政府予以依法查封或拆除。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商品房、发布不具备销售条件商品房信息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由辖区政府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销售房屋的,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市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和销售项目违法用地的,由市国土部门依法查处。
已取得《不动产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订、预付款预售商品房的,属违法预售行为,由市住建部门依法查处。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按规定实行商品房明码标价,存在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的,由市发改委(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通知要求,各辖区政府要对本辖区房地产项目、销售场所进行拉网式排查梳理,建立台账,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日常监管。在对房地产项目违法销售行为进行处置的同时,要及时把违法开发的相关情况向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移交。对未及时发现违法销售行为的,对区、街道办分包人员约谈问责;对查处不力、不及时移交或无故不受理的,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问责,并倒查相对应辖区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的领导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