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付宝与斑马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全国首例涉App唤醒策略网络不正当竞争诉前禁令案
推荐理由
案情
申请人: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斑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斑马公司)
2020年11月9日,申请人支付宝公司向浦东法院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支付宝公司称,其系“支付宝”App的主要经营者,对“支付宝”App的流量利益和商誉等享有合法的竞争利益。“支付宝”App拥有高活跃度的用户群体以及巨大的访问流量,在移动互联网市场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为便于第三方商家调用“支付宝”App的相关功能,申请人在苹果手机iOS系统中将“支付宝”App的URLScheme定义为“alipays://”或“alipay://”。
被申请人斑马公司是一家SaaS电商系统及服务提供商,系“家政加”App的开发和运营主体。为增加用户访问量,被申请人在“家政加”App中设置了与“支付宝”App唤醒策略一致的URLScheme,导致iOS系统将“家政加”App错误地识别为“支付宝”App,直接产生的后果就是原本调用支付宝的应用现转为调用家政加。申请人的合作伙伴已因此提出相应投诉,用户亦对“支付宝”App的安全性与稳定性产生质疑。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实施的涉案行为不仅严重妨碍了“支付宝”App的正常功能,也影响了申请人与客户间业已建立的良好合作关系,更将使相关用户对“支付宝”App产生负面评价,令申请人遭受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害。各大电商平台正处于“双十一”大促活动期间,用户使用“支付宝”App进行消费支付的频度显著上升,若被申请人继续实施涉案行为,将会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综上,申请人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裁定。
裁判
浦东法院经审查认为,对不正当竞争纠纷诉前行为保全的审查应重点考量以下四因素: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导致当事人间利益显著失衡、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涉案被申请人通过设定与申请人相同的APP唤醒策略以增加用户访问量,该行为不正当地阻碍了申请人经营的“支付宝”APP在iOS系统内的正常跳转,严重干扰了“支付宝”APP支付服务的正常运行,减损了支付宝提供支付服务本应获取的运营收益,损害了支付宝公司的流量利益。故申请人的请求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因涉案行为,申请人的合作平台及相关社交平台网络用户已提出投诉。在“双十一”这一特定期间内,由于交易量的显著增长,涉案行为干扰“支付宝”APP正常支付功能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也将被放大。若不及时制止,可能对申请人的竞争优势、经营利益等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涉案行为使申请人的竞争利益处于被侵蚀的风险之中,申请人所提出的申请系为防止其利益持续受损或损害结果扩大所采取的合理措施,本身并不会实质影响“家政加”APP的正常运营。该申请指向明确、范围适当,并已提供担保,不会造成当事人间利益的显著失衡,不仅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且有利于保障用户利益并增进社会整体福祉。
综上,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人民法院作出诉前行为保全措施的条件,法院裁定被申请人斑马公司立即停止以设置相同URLScheme的方式对申请人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的“支付宝”App正常跳转进行干扰的行为。
2.腾讯公司与谌洪涛等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全国首款AR探索类网游“外挂”诉前禁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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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申请人:重庆腾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腾讯公司)。
申请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腾讯公司)。
被申请人:谌洪涛。
被申请人: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幻电公司)。
申请人重庆腾讯公司是涉案游戏《一起来捉妖》的著作权人,并授权申请人深圳腾讯公司独家运营该游戏。该游戏利用手机即时定位系统,通过AR功能抓捕身边的妖灵并对他们进行培养,在游戏中完成对战、展示、交易等诸多功能。
裁判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诉前行为保全是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于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禁止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的保全措施,以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应综合考量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不采取保全措施是否会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导致当事人间利益显著失衡以及是否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本案中,首先,被申请人谌洪涛提供、推广的虚拟定位插件通过改变涉案游戏正常运行的生态环境,导致其以地理位置为核心的功能玩法难以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受损,遵守游戏规则的正常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也难以保障。被申请人基于涉案游戏谋取利益的主观意图明显,涉嫌构成对申请人的不正当竞争。可见,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具有相应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其次,申请人提交的初步证据显示,涉案游戏因虚拟定位插件问题遭受部分正常玩家的投诉及差评,涉案游戏的下载量亦呈现下降趋势。因虚拟定位而引发的问题已经给且正在给两名申请人带来负面影响。若不及时制止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任由涉案虚拟定位插件泛滥,可能对申请人的竞争优势、经营利益以及涉案游戏的市场份额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害。再次,申请人的行为保全申请指向明确、范围适当,不会造成当事人间利益的显著失衡。最后,涉案虚拟定位插件系市场化产品,不具有社会公共产品属性,产品的提供者亦系完全市场化的经营主体,对被申请人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据此法院对申请人重庆腾讯公司、深圳腾讯公司的诉前行为保全申请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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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申请人: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优酷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千杉公司)。
裁判
4.二三四五诉金山毒霸软件干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恶意篡改用户浏览器主页劫持流量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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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流量为王”的时代,流量已经成为互联网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而争夺用户流量的首选渠道就是占据更多的浏览器主页。安全类软件在计算机系统中拥有优先权限,经营者对该种特权的运用应当审慎,对终端用户及其他服务提供者的干预行为应以“实现功能所必需”为前提。安全类软件经营者以保障计算机系统安全为名,或完全未告知用户、或通过虚假弹窗、恐吓弹窗等方式擅自变更或诱导用户变更其浏览器主页,劫持他人流量,不仅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终端用户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故本案判决认定恶意篡改用户浏览器主页劫持流量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该判决为互联网行业的流量之争厘清了行为边界,对确立互联网正当竞争秩序提供了有价值的规则指引。本案获评2018年度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2018年度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2018年度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案情
原告: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二三四五公司)。
被告:北京猎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猎豹网络公司)。
被告: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猎豹移动公司)。
被告: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下称金山公司)。
原告二三四五公司系2345网址导航、2345王牌浏览器的经营者,其中2345网址导航在中国网址导航市场中排名前列。三被告共同开发和运营金山毒霸软件。二三四五公司主张,三被告在毒霸软件安装、运行、升级和卸载等各个环节利用多种不同技术手段,擅自将用户浏览器中设定的2345网址导航主页劫持为毒霸网址大全。同时,三被告还针对原告经营的2345浏览器与其他浏览器实施了区别对待行为。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二三四五公司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并消除影响。三被告辩称猎豹网络公司、猎豹移动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金山毒霸软件在运行过程中不存在流量劫持,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也不存在巨大损失。
裁判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共同经营了金山毒霸,均为适格被告,应共同对通过金山毒霸所实施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三被告作为安全软件以及与原告经营的一般终端软件具有直接竞争关系软件的经营者,在发挥安全软件正常功能时未采取必要且合理的方式,超出合理限度实施了干预其他软件运行的行为。三被告利用网络用户对其作为安全软件经营者的信任,或未告知用户,或通过虚假弹窗、恐吓弹窗变更用户浏览器主页,直接侵害了网络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非法获利的同时亦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及良好商誉受到实际损害。此外,三被告在通过金山毒霸软件变更网络用户浏览器主页过程中实施的区别对待行为,会使网络用户对不同浏览器的使用体验产生差异,不正当地影响原告经营的2345浏览器的用户体验和评价。综上,三被告的竞争行为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还违反了平等竞争的原则。故判决三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二三四五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3,060元。三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陆金所金融服务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网络抢购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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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金所公司)
原告:上海陆金所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金服公司)
被告:西安陆智投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智投公司)
裁判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提供网络抢购服务,应当遵循《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在网络抢购服务不属于反法互联网专条明确列明的行为类型从而适用该条兜底条款时,除应考量其对抢购服务目标平台及用户是否造成损害外,还应审查其是否具有不正当性。
被告通过运营软件提供抢购服务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一是平台流量利益的减损。抢购服务导致用户对两原告平台的访问频度下降,客观上减少了两原告其它金融产品的展示机会。二是用户潜在交易机会的剥夺。抢购服务改变了债权转让产品在两原告平台用户间的收益分配,造成了大量用户机会利益的减损。三是平台营商环境的破坏。抢购服务将冲击两原告平台最为依赖的投资者信心,导致用户粘性降低、投资者与资本流向其他投资渠道。同时,涉案抢购服务行为明显具有不正当性。一方面,抢购服务对两原告平台规则的颠覆破坏了产品抢购的公平基础。抢购成功率整体上向使用抢购服务的用户严重倾斜,用户间公平竞争的基础丧失殆尽。另一方面,涉案抢购服务刻意规避两原告的监管机制,反映了被告对该行为所持的主观故意。
因此,被告提供的抢购服务利用技术手段,通过为两原告平台用户提供不正当抢购优势的方式,妨碍两原告债权转让产品抢购业务的正常开展,对两原告及平台用户的整体利益造成了损害,不正当地破坏了两原告平台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构成不正当竞争,该行为应给予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否定评价。故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万元。
6.大众点评网数据信息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数据信息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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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称汉涛公司)。
被告: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公司)。
被告:上海杰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杰图公司)。
裁判
7.“帮5淘”购物助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互联网环境下对“用户粘性”的恶意破坏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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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下称淘宝公司)。
被告:上海载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载和公司)。
被告:载信软件(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载信公司)。
裁判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竞争的本质是对客户即交易对象的争夺,在互联网行业,将网络用户吸引到自己的网站是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的基础,培养用户粘性是获得竞争优势的关键。虽然原、被告的经营模式存在不同,但具有相同的用户群体,且存在损害与被损害的关系,故二者存在竞争关系。原告付出巨额成本,经过多年经营形成“免费平台+收费推广”的商业模式,该商业模式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具有商业价值,属于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帮5淘”购物助手在原告网页插入标识,并以减价标识引导用户至“帮5买”网站购物的行为,会降低原告网站的用户粘性,给原告造成损失,该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和购物助手这一领域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两被告具有共同经营“帮5淘”购物助手的主客观条件,共同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10万元、消除影响。判决后,两被告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8.“斗鱼网”全国首例电竞赛事直播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电竞直播画面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推荐理由
近年来,电竞游戏风靡全国,作为一种娱乐方式为大众熟悉,随之而来的商业利益更是引人注目。本案系全国首例电竞游戏赛事直播纠纷案,该案原告虽然不享有涉案游戏画面著作权,但是被告作为竞争对手,未付出对价直接利用原告通过合同取得的商业成果进行赛事转播,实际损害了经营者利益,同时电竞游戏市场业已形成转播赛事需取得权利人授权许可的商业惯例,而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此商业惯例。法院据此认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电竞游戏赛事直播画面构成不正当竞争,从而为互联网领域赛事直播产业的纠纷处理提供了一个新的解决思路。本案获评2016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2016年度上海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案情
原告:上海耀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耀宇公司)。
被告: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斗鱼公司)。
裁判
9.腾讯公司诉祈福公司组织刷量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网络平台组织虚假交易构成帮助他人虚假宣传的认定
推荐理由
近年来,以流量为核心的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市场经营主体对流量的争夺日益激烈。网络平台的流量数据作为互联网行业最基础的生态资源,是互联网产品和商业模式创新的基础,也是反映互联网内容价值最直观、最重要的可视化评价标准。但与此同时,网络刷量行为也在各互联网细分领域悄然出现,在对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造成直接冲击的同时,甚至形成了从前端刷量者到后台组织者的灰色产业链。本案所涉网络交易平台借助虚拟商品交易的合法外观,组织、帮助微信公众号的运营个体进行广告刷量。此类行为痕迹隐蔽,导致大量无效流量滋生,并破坏微信平台业已建立的广告投放模式和公众号优质内容激励机制,应当给予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否定评价。通过虚假宣传条款对该类行为进行规制,有助于营造真实、高效的互联网营商环境,确保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
案情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腾讯公司)
被告:哈尔滨祈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祈福公司)
被告:邓科研
被告:上海以史为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以史为镜公司)
被告祈福公司辩称,其作为网络服务商仅为任务发布者提供网上交易平台,不直接参与用户的任何交易,且禁止任何形式的虚假交易。“蚂蚁平台”不是刷量平台,付费浏览广告是常见的商业模式,“蚂蚁平台”协助有付费推广需求的商家以节省投放广告费的方式快速实现商业目的,让广告商的广告直接到达用户。因此,被告祈福公司并未实施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亦未侵害两原告的竞争利益。
裁判
据此,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祈福公司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0万元;在涉案行为持续的部分时间段内,祈福公司曾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邓某某系公司唯一股东,鉴于其未能证明与公司财产独立的情况,故判决其在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10.百度关键词广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关键词隐性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考量
推荐理由
案情
原告:上海鸿云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云公司)
被告:同创蓝天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蓝天公司)
被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
裁判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关键词隐性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可遵循以下路径加以判别:首先,是否存在混淆、虚假宣传等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次,该行为是否损害了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否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最后,该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和可责性。
综上,关键词隐性使用未破坏原告商业标识对于消费者的可见性,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未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亦不违反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读:喻方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