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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钟宝华
性别:男
公民身份号码:110106********0073
住址: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49号院2号楼403号
案情介绍: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琼0107民初457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申请执行人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钟宝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钟宝华未履行其法律义务。
执行案号:(2022)琼0107执2778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支付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2556.48元及违约金[分段如下:以自2014年12月起至2015年5月期间拖欠的各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426.0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自应当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当月8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以2556.48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2556.48元物业管理服务费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
二、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支付自2013年12月11日至2015年12月10日期间的电费4264.74元;
三、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