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主任多次奸淫未满14岁女学生致对方怀孕,获刑10年半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董柳

班主任多次奸淫未满14岁女学生致对方怀孕,获刑10年半

我国裁判文书网近来发布了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近期对杨某某强奸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依据判决书,杨某某身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独特责任的教师,屡次奸污未满14周岁学生,且导致被害人怀孕,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刑十年六个月等惩罚。

杨某某,男,1970年4月诞生,本科文化,户籍地为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2011年4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惠州市惠城区法院判刑3年2个月,2013年8月开释。因涉嫌犯强奸罪于被拘押并被刑事拘留。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是东莞市某镇某校园教师,与女学生小丽(化名)是师生联系。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杨某某任小丽的班主任。2019年9月时期,被告人杨某某共三次从某校园将被害人小丽带到其租住的某镇某号203房,与小丽产生性联系共三次。每次产生性联系后,杨某某带小丽回来某校园。

被害人小丽经查看发现已怀孕。公安人员在某镇某校园教师宿舍捕获被告人杨某某。同月,被害人小丽引产一女人死胎。经判定,在扫除同卵多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支撑杨某某的血样、小丽的血样所属个别和小丽体内的胚胎安排所属个别契合亲生联系。

东莞市第三法院以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法,奸污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办。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独特责任的教师,屡次奸污未满14周岁学生,且导致被害人怀孕,情节恶劣,依法应当从重处分。被告人杨某某利用了教师的这一职务便当施行强奸儿童违法,应制止被告人杨某某从事教育、训练、教导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认罪,法院在量刑上予以酌情从轻处分。

关于被告人杨某某提出不知道小丽其时未满14周岁的定见,法院经查,杨某某曾供述知道初一的学生一般是13至14岁,证人证言也证明被告人杨某某从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时期任小丽的班主任,班主任任职时期都有每个学生的花名册,花名册里都有个人信息,能精确把握学生的年纪等信息,被害人亦陈说被告人杨某某曾是其班主任,知晓其信息且明知其未满14周岁,且有东莞市某镇某校园班级学生花名册及《证明》彼此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杨某某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依然与被害人产生性联系,故被告人所提上述定见,理据缺乏,法院不予采用。

法院指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独特责任的教师,屡次奸污未满14周岁学生,严峻违反品德道德、师德底线,且导致被害人怀孕,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被告人供述前后重复,避实就虚,目的躲避处分,没有深入的悔罪体现。

责编|陈倩

审签|吴瑕

实习生|陈怡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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