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江某莲自诉林某凌辱、诋毁上诉一案作出二审揭露宣判,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江某(江某莲之女)在日本留学时期遭其室友刘某的前男友陈某杀戮。该案宣判后,林某经过其新浪微博账号“独狼独语4”等,发布系列与江某案有关的博文。江某莲以为上述博文对江某及其自己构成凌辱、诋毁,遂以林某犯凌辱罪、诋毁罪向建瓯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一审法院以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相关言行应当遭到法令规制,被告人林某经过屡次发布微博的方法对别人进行凌辱、诋毁,公开贬损别人品格,损坏别人声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凌辱罪、诋毁罪,依法应予以并罚。依据其违法的现实、性质、情节等,依法以林某犯凌辱罪、诋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一审宣判后,林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以为,一审确定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适用法令正确,量刑适宜,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林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