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考点:侵占遗忘物与盗窃的区别

刑法专题

侵占遗忘物与盗窃的区别。

侵占遗忘物,该遗忘物应同时具有脱离占有之物的特征。若遗忘物仍处在他人占有下(不一定是所有者)不是侵占对象而是盗窃对象。占有是指对财物事实上的支配状态,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如人们在车站、机场候车场所将行李物品放于手推车、座椅上,因去洗手间或询问处或购票处而暂时离开,该行李物品仍属于他人占有之物。人们进入饭店用餐,将随身携带的物品放于桌椅上、衣帽挂上,在尚未离开饭店之前该物品仍是他人占有之物。人们特意停放的车辆属于他人占有之物,该车辆以及车内之物,均在车主的占有下,不是遗忘物。在公园、道路、野地的动物,若是主人放养的,即使主人不在场也是他人占有之物。在外游走的动物,若能识途自动归家,不是脱离占有之物。财物不是由所有人占有,而是由所有人以外的第三人占有的场合,行为人以窃取手段对这种占有关系加以侵害的也构成盗窃。

【例1】甲于夜晚潜入某“失物招领处”,从里面窃取大量的“遗失物”。甲成立盗窃罪。因该“遗失物”在失物招领处占有之下,属于他人占有之物。

【例2】甲与乙共租一房同居一室,甲的信用卡掉到床角落,甲以为丢了,乙发现后捡取,消费1万元,乙是盗窃不是侵占。因该信用卡仍在甲占有之下。

【例3】甲、乙同到丙家造访,甲先行告辞,将手机遗忘在丙家的茶几上,乙将该手机拿走,是盗窃不是侵占。因该手机处在丙的占有下。只有丙家人即丙宅的主人据为己有可以成立侵占。

其他如行为人本有盗窃故意,进入旅馆饭店、车站码头,拿取他人在衣帽挂上、座椅餐桌上、客房内的财物的,不论是否为遗忘物,均属于盗窃,因那些财物同时也是在店方占有之下。行为人假借帮他人提行李,提上行李后悄悄携行李溜走的,也应是盗窃,因行为人事先就有盗窃故意,并且行李主人与行李同行,不是遗忘物,也不是脱离占有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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