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状告后妻追讨前夫债权

前妻状告后妻追讨前夫债权|婚姻家庭律师慧云团队

2015-6-10丨婚姻家庭律师慧云团队

【慧云视点】2015年6月1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前妻状告后妻讨要前夫债权的案例,法院支持了前妻的诉求,判决后妻返还给前妻一半债权。

【案件详情】

王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5月,王某与李某离婚案在法院调解时,王某提出李某有施工债权。李某当即予以否认,王某未能提供证据。协商分割财产时,李某作出一定让步,王某对施工债权的事只得不了了之。离婚调解书中未涉及李某债权。

2009年10月,李某与第三者赵某步入婚姻殿堂。2012年10月,李某突患重疾去世。2014年8月,王某偶遇李某生前同事,闲谈中获悉:2009年6月3日,即离婚后不到一个月李某就结算了工程款并将工程款209526元转为赵某的购房款。当时李某与赵某正在热恋中。王某前往核实时,相关人员证实了前述事实。

闻听实情王某十分气愤,由于李某已经去世,所以王某一纸诉状,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实际占有人赵某返还共同债权中一半份额,即104763元。

赵某辩称,如果李某隐瞒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应当起诉李某,自己被诉成为被告,明显主体不适格。况且李某与王某调解离婚时已在财产上对王某进行了倾斜性让步。该债权不应视为离婚时一方隐瞒的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李某履行施工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成立于王某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该债权应视为王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对该债权未处理,王某亦未明确表示放弃债权,故王某对债权享有相应的权利。原则上王某应享有一半份额。离婚后,李某将本应属于王某的债权份额擅自转移给赵某购买房屋,侵犯了王某的权益。赵某作为实际受益人应依法承担返还义务。王某状告赵某主体适格,王某的主张应受法律保护。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在离婚后短时间内将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转移给他人,其行为应属于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案中李某死亡后已丧失诉讼权利资格,赵某实际占有案涉财产构成不当得利,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法院判令被告赵某返还原告王某1047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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