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保姆难,找个好保姆更难,这是很多家庭经常面临的问题。如今,许多家政服务公司常常打着“金招牌”吸引顾客。但在实际的合同履行过程中,消费者时常遇到保姆缺乏责任心、违反合同约定等难题。
3月1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通“3·15”消费维权热线的第一天,市民吴女士就投诉了家政服务时遇到家政公司虚假宣传还不履行合约的困扰,对此,昆明中院法官郑会利作出了解答。
案例
吴女士可向对方主张违约之诉
对于吴女士的疑问,昆明中院法官郑会利作出解答。“吴女士所签订的合同为居间合同,家政公司发放的名片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但吴女士与家政公司的居间合同履行期间已近届满,所以吴女士要求的三倍赔偿已支付的居间费用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家政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呢?郑会利法官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郑会利法官说:“如果家政公司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吴女士是可以主张三倍赔偿的。”

“对于欺诈行为的认定,应当以一方当事人存在欺诈行为、欺诈故意以及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与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要件。家政公司在其发放的名片上违反了广告法关于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规定,其行为属广告违法行为,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予以处罚,但广告违法行为并不等同于民事欺诈行为。”郑会利法官解释道。
郑会利法官称,事实上,双方已在居间合同中就家政公司所提供的居间服务内容、期限、价格等主要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吴女士作为一个理性的消费者,对于所购买的居间服务应该有基本的了解和认识,并在此基础上订立合同。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以及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家政公司打出的广告,对于签订合同并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不能认定吴女士因上述广告行为而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即便吴女士认为家政公司存在违约情形,可向对方主张违约之诉,但家政公司的广告宣传行为不构成欺诈。”郑会利法官介绍。
你问我答
刘先生:2020年,我在五华区某家具城购买了一台某品牌热水器,货款已支付,家具城向我开具了加盖有家具城收款专用章,并标明出售品牌电器的购货小票。此后,该品牌“专卖店”并未向我发货,也未退还货款,店铺负责人至今都已无法联系。经向家具城交涉,对方表示仅是向该“专卖店”出租店铺,对该“专卖店”的经营活动无权干涉。其后,我又跟品牌公司交涉,他们表示未授权这家店铺经营其产品,所以不负有退还货款责任。请问,我应如何维权?
郑会利法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通过展销会、租赁柜台对外销售产品、提供服务时,如经营者撤场且不履行合同义务,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应对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根据你的情况来看,家具城出具的购货小票上加盖有家具卖场的收款专用章,你支付的货款是打在家具卖场账上,家具城对卖场内经营的店铺负有管理责任,现这家专卖店已从家具卖场撤场,相当于已经不能赔付你的损失,所以,家具城应负有先行赔付货款的责任。此外,该专卖店虽未获得品牌公司授权,但其经营行为让消费者相信其具有销售该品牌的代理权限,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上的表见代理,你可直接向该品牌公司主张权利。
3月1日至3月17日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10点至12点,维权热线持续开通,昆明中院、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的13名资深法官参与到《》第十一届“3·15消费维权联盟”活动中,为消费者提供专业帮助,若有任何法律问题,都可以打进电话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