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序做好全市企业复工复业的通告
(第10号)
为有序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业工作,切实保障企业稳健运行和员工生命健康安全,现通告如下:
一、复工复业时间安排
(一)工业、建筑业企业。
1.工业企业。2月10日,本地员工为主、本地产业链配套完备的工业企业。2月17日,来自疫区员工少、本地产业链配套较为完备的工业企业。2月24日,其它工业企业。
2.建筑业企业。2月24日,重点民生工程(含市政重点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省市重点工程等)。3月2日,一般民生工程(包括安置房等建设工程)。3月9日,其他工程(包括房地产等建设工程)。
(二)服务业企业。
1.2月10日,三星级以上(含三星)星级旅游饭店。2月17日,融资担保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为制造业提供物流服务的企业(含一般物流、电商物流、仓储物流等)。2月24日,科技服务业企业。
2.暂缓复工复业的服务业企业:经营性客运行业,百货商场(不含超市卖场)、餐饮行业(不含送餐外供连锁性餐饮企业),批发市场(不含农产品批发市场),家政行业,房地产开发项目售楼现场、房产经纪机构门店、房产估价机构经营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娱乐场所、演出场所、影院、剧场等文化娱乐场所,实体书店,城市阅读空间、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场馆,A级旅游景区、旅行社等文化旅游行业以及经营单位。
二、复工复业条件
1.疫情防控机制到位。企业应制定复工复业及疫情防控方案,复工复业方案应包括企业疫情防控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疫情防控措施、疫情防控物资储备等内容。企业在复工复业前,应先行建立企业疫情防控管理体系,责任到人,人员到岗,并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4.防控设施物资到位。根据员工数量和防控需求,购置配备不少于一周的消毒液、口罩及红外体温探测仪等疫情防控物资。设置临时隔离场所,有集体宿舍的企业,可安排单人单间、相对独立房间作为临时隔离场所;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按照辖区街道社区的统一安排,确定具体的隔离观察地点。
三、复工复业备案监管
视疫情防控情况和管控要求,适时调整企业复工复业时间,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附件:1.企业职工健康情况统计表(模板)

2.企业职工健康情况汇总表(模板)
合肥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8日
关于加强全市零售药店发烧咳嗽药品
销售管理工作的通告
(第11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新冠肺炎感染者的源头管理,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现就疫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加强发烧咳嗽药品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发烧咳嗽药处方管理。对于所有说明书上标明具有退烧、止咳功能的药品,所有零售药店必须凭医疗机构的处方销售,并对处方统一编号留存备查。零售药店应在醒目位置提示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时加强自我防护,防止交叉感染。
二、实行购药实名登记。发烧咳嗽药品应凭患者身份证或社保卡销售并登记。登记的信息至少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数量、购买人与使用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详细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以便追溯。
三、实行购药信息报送。各零售药店当日的登记信息应于当日22:00时前报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所在社区(村居)。报送方式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汇总后报所在地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无处方销售发烧咳嗽药品(包括非处方药)的行为,从严查处。
五、本通知自2020年2月9日起实施。废止时间另文通知。
合肥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