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全媒体记者郭振亮
近日,(鲁青北)应急罚[2022]SG14号处罚决定书公示了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伤事故处罚案,案件显示违法事实为:1对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不到位,未配备并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导致作业人员大量存在违章作业行为,造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事故发生后,大连金广公司向工伤认定部门报告了事故,但作为施丁单代(总承包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属于漏报。
行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十四条的规定,处人民币肆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外罚;行为2依报《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第三十五第一款的规定,处人民币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据此,青岛市市北区应急管理局对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了共处人民币肆拾肆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记者调查了解到,近日,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了青建罚﹝2022﹞第103号关于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的案件,案件显示主要违法事实为检查发现,由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四流南路245号地块1.1期三标段,施工现场存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电缆线拖地且未采取保护措施、电工巡检记录滞后、高处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等安全隐患(详见《隐患整改通知书》)的违法行为。
依据《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2018年1月2日施行)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了处贰万元人民币罚款的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