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汇总:
(一)生产性服务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第1号。
(二)先进制造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第43号。
(三)生活性服务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第1号。
(四)集成电路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为集成电路企业。文件依据:财税(2023)17号。
(五)工业母机生产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工业母机生产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文件依据:财税(2023)25号。

